【千毓】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奈特】評論
3F的程序是性平第34條針對「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請問那33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不服處分的程序有一樣嗎?
【chang7438】評論
所以一開始就向中央申訴是脫褲子放屁,因為之後還是會把案子丟回地方主管機關的意思是吧!
【Sam Lin】評論
若依法規「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不是應該也可以直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訴?
【OAOA現在就是永遠】評論
(A)(D) 可向中央及地方提出申訴(但中央受理後應移送地方處理,七日內)(B) 基本上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