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要有一人擔任各級學校中的何種職務?
(A)校務會議代表
(B)家長會委員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
(D)特殊教育教師評議委員會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7988
統計:A(22),B(698),C(395),D(61),E(0)

用户評論

宋啟瑞】評論

特殊教育法(103.06.18)

秋(教育)】評論

沒有(D)這個組織

Krystal Cheng】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s920319】評論

特殊教育法(103.6.18)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0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