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一)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19】1. .C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22】2. D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25】3. 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免職權,並由司法權取而代之,已逾越權力制衡之界限【28】(二)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31】1. B憲法第77條規定並無「懲戒一元化」之意旨或效果【35】2. A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確認行政權包括免職權【40】3. 向來司法院解釋亦承認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