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哪一項規定,學說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A)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B)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C)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得再審之情形,
16.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C)
22.甲開車不慎同時撞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但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撞傷乙、丙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屬單一案件,乙撤
24.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下列有關再開辯論之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得提起抗告(B)證據調查完畢,其內容有欠明瞭,應
25.檢察官起訴甲犯強盜罪,法院判處甲十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土製手槍及西瓜刀,甲不服判決之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則未上訴,若二審法院亦認為甲犯強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罰?(
1.刑法第91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
2.住在台北市士林區而於桃園市上班的公務員甲,在新北市林口區將其職務上所持有的國防秘密文書洩漏給住於桃園縣龜山鄉的乙。問甲之犯行應由下列何者管轄?(A) 士林地方法院(B) 新北地方法院(C) 桃園地
3.原住民甲夜裡持獵槍至森林打獵,見約100公尺處有一微弱亮光,其以為是山羌的眼睛,立即朝該亮光處瞄準開槍射擊,結果卻傳來人的慘叫聲,甲趕緊跑過去察看。原來,甲所擊中的不是山羌,而是帶著頭燈正在挖地瓜
4.甲於晚上十點多至住家附近公園散步,突然聽到有女子尖叫聲,甲立即跑過去一看,原來有一男子乙在公園內「露鳥」到處走動且作出猥褻行為,甲立即將其抓住,扭送至警局。經警察對乙製作完詢問筆錄後,擬將其移送至
5.甲的貨車後車燈故障,卻仍於深夜大霧中(能見度僅數公尺)開車上路,途中遭警察乙攔停至路邊開罰單取締,但乙並未在該貨車後方作任何警示設置。當乙正在開罰單之際,正好有位機車騎士丙朝貨車方向依速限行駛過來
6.公務員甲涉嫌收賄,檢調人員經長期蒐證後,見時機成熟時,將甲拘提到案。在經過連續十小時偵訊後,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與勾串共犯之虞,乃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予
7.下列何者屬於刑法學理所稱之「客觀處罰條件」?(A) 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其中所稱「釀成災害」(B) 刑法第177條第1項:「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
8.甲犯恐嚇取財與傷害罪兩罪,經一審判決後,其僅對恐嚇取財罪部分提起上訴。在二審判決確定後,甲同時對於恐嚇取財罪與傷害罪均聲請再審,如果第二審法院就恐嚇取財罪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則有關傷害罪部分之再
9.「信義之狼」甲經常流連於台北市信義區各夜店獵豔。某日,甲又來到L夜店,沒多久便注意到身材惹火的靚女乙。甲藉機找乙搭訕,兩人交談一會後,甲點了一杯飲料請乙女喝,但其趁乙不注意時,在飲料內摻了幾顆俗稱
10.甲之配偶乙與丙通姦,關於本案自訴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甲不可對乙提起自訴,但可對丙提起自訴(B) 甲對乙、丙均不可提起自訴(C) 甲對乙、丙均可提起自訴(D) 甲可對乙提起自訴,但不
甲女因先生車禍過世未久,最近又檢查出罹患乳癌四期,再加上其五歲幼兒乙本屬罕見疾病兒童,甲頓覺人生無望,決定一死了之。甲不忍心獨留乙一人在世受苦,遂問乙:「要不要跟媽咪一起到天堂?那裡有好多好吃好玩的東
13.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刑法第225條第1 項乘機性交罪原本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現已修改為公訴罪(B) 告訴乃論之罪,雖非經告訴,但警察仍得對其進行犯罪偵查(C) 數人共同違
14.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著裝滿汽油的保特瓶,走到乙家門口,將保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在乙家大門、牆壁與窗戶,伸手進口袋,正要拿出打火機(事實上該打火機
15.關於被告之訊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B)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
16.產婦甲女看見自己生下畸形嬰兒乙,傷心欲絕,尤其想到日後的種種問題,更覺艱辛無比。因此,甲於甫生產後,便忍痛地決定,要讓乙儘早離開人世,甲將此想法告訴先生丙,沒想到丙也正有相同念頭,所以兩人立即共
17.在騎樓擺攤販售公益彩券之殘障人士甲(左腳小兒麻痺),因肚子不舒服,向旁邊店家借用廁所而暫時離開攤位。未久,乙路過該攤位,見攤位無人,一時心生貪念,將該攤位上的彩券全部拿走。當乙要離去之際,適逢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