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經法院宣告拘役之判決,依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認為其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寬宥時,得易以訓誡。此項易以訓誡,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由何人執行之?(A)法官 (B)司法警察官 (C)檢察官 (D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所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定羈押撤銷之原因?(A)案件經上訴,而被告羈押之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C)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D)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執行必要之採證行為。下列何者不屬於可強制採證之範圍?(A)掌紋 (B)尿液 (C)照相 (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依據刑事訴訟之規定,緩起訴之期間為何?(A)一年以上三
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認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以裁定限期補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而檢察官未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各款情形之一,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時,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其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項聲請再議應於幾日內為之?(A)三日內 (B)五日內 (C)七日內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緊急搜索所規定之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搜索票所應記載之法定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此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如何主張?(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由檢察官參與(B)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C)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