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畫大濕】評論
謝謝樓上摩友們協助,小弟重整一遍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行政訴訟法237條之7(B)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應改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摘自行政訴訟法237條之3(C)交通裁決事件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不予徵收裁判費 ----- 應改為需徵收裁判費 摘自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D)準用行政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應改為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摘自行政訴訟法237條之9
【加】評論
300元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交通裁決事件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應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5條)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2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98-5條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岩田光夫】評論
(C)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