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教師法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有關教師申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C)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D)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4684
統計:A(225),B(124),C(54),D(71),E(0)

用户評論

Sammy Huang】評論

第 29 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Tai Fong Lee】評論

第五條

今年必上】評論

.教師法第 30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