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4925】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3-1條
【王鐘仁】評論
行政訴訟方式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評論
交通裁決事件雖屬於公法上的爭議,但非由行政法院審理,而是由一般法院所設之交通法庭審理。
【香牛牛】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3-1 條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