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芬妮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550號:「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健保為中央地方須共同協辦之事項。2.健保費負擔係中央不侵害地方自治核心事項前提下,得依法律為之特別規定。3.地方應分擔比例屬立法裁量事項。4.健保制度施行應徵得地方同意,或由中央地方共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