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縣(市)國小學校數量未達多少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A)40 校
(B)45 校
(C)50 校
(D)60 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8163
統計:A(841),B(42),C(58),D(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設立目的 受教年齡
用户評論
【袁宏道】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國中未達15校,國小未達40校
【Judy Chen】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9條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