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A)教師法限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教師不得再任教職之規定 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釋字第 733 號 【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琉璃子】評論
每次寫這種題目都很怕搞混意思而選錯,所以本題ABD都是牴觸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