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第六十二條(利害關係人之一般義務)一、利害關係人有義務不提出違法要求,不陳述與真相不符之事實,以及不申請採取純為拖延之措施。二、利害關係人亦有義務為適當澄清事實及為發現真相而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