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受益人之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4031
統計:A(190),B(2206),C(700),D(129),E(0)

用户評論

Dang】評論

行政訴訟法:(A)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第 15-1 條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第 15-2 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D)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林靜枝】評論

但法條是「得」啊,有規定不能由公務員的住所地管轄嗎?…若沒限制,不就只是任意管轄?若此,題目…得由公務員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哪裡錯?

louise】評論

這裡的得,應視為以原就被的例外第13、14條(以原就被原則)第15-1、15-2條(以原就被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