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雅嵐】評論
第 9 條 各級學校體育課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n ,得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n 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n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n 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n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n
【Tai Fong Lee】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原名稱: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第 9 條學校體育課程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得衡酌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 全,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 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得依 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實施適應體育替代之;其每班人數, 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