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甲為公職候選人乙之配偶,甲就不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在辦公場所穿戴支持乙之服飾
(B)公開為乙助講
(C)為支持乙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D)發起支持乙之遊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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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A)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D)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C)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B)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whappy501】評論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六項例外條款柯文哲配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