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A)第 17 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B)第 19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C)第 18 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D)第 22 條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whappy501】評論
(C) 公務員得接受其親屬之任何招待一般社交活動法律允許公務人員去做 若親人請客不行 沒有人想擔任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