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whappy501】評論
(B) 記小功為在學期間學生獎懲與公務人員無關一、平時考核:獎勵分(A)嘉獎、(B)記功、(D)記大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