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比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切?
(A)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違規行為之處罰應強調能否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C)採行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明顯失去均衡
(D)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9936
統計:A(97),B(2683),C(214),D(12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大家順利上榜!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JoYo Lee 小五下 (2015/01/23 15:57):2人 比例原則包含三項要素,分別為適合性、必要性及合比例性。

【用戶】Joyce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十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項A)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選項D)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選項B)

【用戶】拜託讓我過拜託?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以儆效尤

【用戶】Chan Chih Pin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分以下上個層次檢驗,而此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