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妮】評論
此題(C)原為正確答案,惟民國111年因憲法法庭作出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故本題答案為(E)、以上皆非。(A)、釋字794號: 系爭規定三明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其所稱「促銷」、「廣告」及「宣傳」之用語,於系爭規定一或二即已出現,自應與系爭規定一或二之相同用語為相同之理解。 是系爭規定一就「菸品廣告」所為定義、系爭規定二就「菸品贊助」所為定義及系爭規定三規定之文義,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認知,而非難以理解;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規定所欲規範之範圍,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B)、釋字756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看完整詳解
【( ・᷄ὢ・᷅ )】評論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Hannah chen】評論
(C)違憲(原656號解釋已不適用)節錄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亦應予以變更。
【一起從新生活】評論
請大家參考:(A)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方式為宣傳之法律規定,因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而違憲 -錯誤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查菸害防制法第1條前段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故系爭規定三限制廣告或促銷菸品之目的,即在減少菸品之使用、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此等目的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而屬合憲。又菸品業者之顯名贊助行為,經個案認定結果,如其直接或間接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即為系爭規定三所禁止之宣傳,以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同時產生破壞菸品去正常化之負面效果,衝擊菸害防制政策。就此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