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第 102 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詩菲】評論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多少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
【詩菲-112四等社會行政上】評論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多少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
【詩菲-112四等社行、社工】評論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多少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