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islove825】評論
第4條(保密義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員服務法草案第5條 (保密義務)公務員有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 務 員 未 經 機 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chocowo0524】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