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何者非屬教育基本法所列舉的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A)大學的設立與維持
(B)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D)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9258
統計:A(1837),B(318),C(71),D(2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基本法

用户評論

艾司】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9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107桃園正式老師❤️函庭】評論

(D)大學的設立與維持---是屬於大學法

王尊玄】評論

A項教育基本法第9條最後有一個說明: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另依大學法第4條: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明示國私立大學設立為教育部核定。變更或停辦作為等同維持運作的手段。因此除教育基本法明示之八項權限外,A項屬於"列舉"外的教育部權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阿心亮晶晶(108桃園正取】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9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類題8.下列何者非屬教育基本法所列舉的中央政府教育權限? (A)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B)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C)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D)大學的設立與維持。                              (D)

給自己[讚]聲(111國中】評論

A項教育基本法第9條最後有一個說明: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另依大學法第4條: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明示國私立大學設立為教育部核定。變更或停辦作為等同維持運作的手段。因此除教育基本法明示之八項權限外,A項屬於"列舉"外的教育部權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