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出售 A 屋給乙,甲先將 A 屋交付給乙,約定甲必須在七天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也必須同時交付價金 400 萬元。但是訂約後第三天發生颱風,A 屋被洪水沖毀。若甲乙間契約未另有訂定,依民法規定, 甲、乙間關係為何?
(A)甲免除給付 A 屋之義務,乙亦免除給付價金 400 萬之義務
(B)甲免除給付 A 屋之義務,乙仍須給付價金 400 萬元
(C)甲仍應給付 A 屋,但陷於給付不能,故須對乙損害賠償;乙免除給付價金 400 萬之義務
(D)甲仍應給付 A 屋,但陷於給付不能,故須對乙損害賠償;乙仍須給付甲價金 4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6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乙的人生會非常困難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律形式上來看是這樣,比較想知道的是,實務上的操作,真的會因為有天然災害,甲免除給付A屋,乙仍然要給付400萬嗎?這對乙來說也不盡公平吧(用台語來說,就是雖阿~)?226&256看起來似乎是針對「有一方必可歸屬」前提下所設計,依照本題應該算是「嗣後客觀不能」,但是為「不可歸責」前提下才有所適用!因此,依照本題敘述,這場天然災害,無法歸責於甲跟乙(無所謂可歸責或不可歸責,因無,必有一方可歸責之情狀),不再範疇之內的,甲因為房屋消失自然免給付,乙並無因天災而有所損失,因此仍須給付,可以這樣理解嗎?(如果是這樣,這幾條相關的,是否需要修改一下了?要不然對「無」必可歸責之人且因為無因天然災害而受損,因此必須給付,課予過於沉重的義務了~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

【用戶】忘憂草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但是免除乙的給付義務對甲也不公平啊⋯?所以才有風險說。像我們做貿易的,賣方東西交付了,風險也就自動移轉給買方,因天災人禍導致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也是買方要去承擔的。不想血本無歸,就去保保險。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乙的人生會非常困難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律形式上來看是這樣,比較想知道的是,實務上的操作,真的會因為有天然災害,甲免除給付A屋,乙仍然要給付400萬嗎?這對乙來說也不盡公平吧(用台語來說,就是雖阿~)?226&256看起來似乎是針對「有一方必可歸屬」前提下所設計,依照本題應該算是「嗣後客觀不能」,但是為「不可歸責」前提下才有所適用!因此,依照本題敘述,這場天然災害,無法歸責於甲跟乙(無所謂可歸責或不可歸責,因無,必有一方可歸責之情狀),不再範疇之內的,甲因為房屋消失自然免給付,乙並無因天災而有所損失,因此仍須給付,可以這樣理解嗎?(如果是這樣,這幾條相關的,是否需要修改一下了?要不然對「無」必可歸責之人且因為無因天然災害而受損,因此必須給付,課予過於沉重的義務了~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

【用戶】忘憂草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但是免除乙的給付義務對甲也不公平啊⋯?所以才有風險說。像我們做貿易的,賣方東西交付了,風險也就自動移轉給買方,因天災人禍導致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也是買方要去承擔的。不想血本無歸,就去保保險。

【用戶】黃薪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由於為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故甲為給付不...

【用戶】黃薪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由於為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故甲為給付不...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律形式上來看是這樣,比較想知道的是,實務上的操作,真的會因為有天然災害,甲免除給付A屋,乙仍然要給付400萬嗎?這對乙來說也不盡公平吧(用台語來說,就是雖阿~)?226&256看起來似乎是針對「有一方必可歸屬」前提下所設計,依照本題應該算是「嗣後客觀不能」,但是為「不可歸責」前提下才有所適用!因此,依照本題敘述,這場天然災害,無法歸責於甲跟乙(無所謂可歸責或不可歸責,因無,必有一方可歸責之情狀),不再範疇之內的,甲因為房屋消失自然免給付,乙並無因天災而有所損失,因此仍須給付,可以這樣理解嗎?(如果是這樣,這幾條相關的,是否需要修改一下了?要不然對「無」必可歸責之人且因為無因天然災害而受損,因此必須給付,課予過於沉重的義務了~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

【用戶】忘憂草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但是免除乙的給付義務對甲也不公平啊⋯?所以才有風險說。像我們做貿易的,賣方東西交付了,風險也就自動移轉給買方,因天災人禍導致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也是買方要去承擔的。不想血本無歸,就去保保險。

【用戶】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本案例中,A屋因地震而全毀係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甲依民法第225條免為移轉登記,惟因甲已先將A屋交付給乙,乙就必須自行承擔危險,不得再主張民法第266條免為給付價金。玉鼎法律事務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_88&qa_id=185  危險負擔所謂危險負擔,是指在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發生標的物給付不能之情形(買賣價金並無給付不能之適用),則賣方不必移轉產權予買方。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