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年餘老師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 108.06.05 修正之全文 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33 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年餘老師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 108.06.05 修正之全文 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33 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