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 Lim】評論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我要考過!!】評論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已考上107正式英文老師:】評論
107年已完成修法囉! 先教檢,再實習!最新法規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776師資培育法 第三條修正:第 3 條
【Candy】評論
普通課程到底是指哪些呀?
【Noelle Chen】評論
「依師資類科」我以為就是在指任教科目呀 ...... ?既然各科目領域的師資生都修 教育專業課程,那為什麼還要說「依師資類科」?
【ty29756242】評論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CC】評論
普通課程到底是指哪些呀?
【jjjjjjjjjjj】評論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