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此一「處分」應指下列何者?
(A)僅指債權行為
(B)僅指物權行為
(C)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D)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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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認真中】評論

民法上處分包含「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而法律上處分又可分為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看完整詳解

Elodie】評論

此題民法§68II中,主物之「處分」...

RRR】評論

包括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且物權行為之處分只指§862的情形,其他物權行為的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分別為之。Ex.主物之交付,其效力不及於從物,仍須個別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