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契約,何者不得聲請法院撤銷?
(A)因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週年利率高達 60%之高利貸契約
(B)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之婚約
(C)債務人所訂立有害及債權之贈與契約
(D)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訂立之離婚協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1659
統計:A(107),B(302),C(77),D(78),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選項(A):依民法205條之規定,超過週年20%之利率,債權人雖無請求權,約定仍屬有效,債務人得依第7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選項(B):民法74條之撤銷權,係針對財產上法律行為所為之規範,於身分行為並無適用。選項(C):贈與契約係為無償行為,若有害於債權者,得依第244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之。選項(D):受詐欺、脅迫所為之結婚意思表示,依民法997條得聲請撤銷。結論:本題答案選(B)節錄:公職王-黃磊法學小學堂

【用戶】小魯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用戶】vamyhu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是無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