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均】評論
(B)嗣後給付不能,買賣契約仍為有效1.自始不能 VS. 嗣後不能
【c91701】評論
A 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
【Jenny】評論
(C)(D)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B)此為給付不能,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