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賣 A 屋給乙,尚未移轉交付,嗣後 A 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失火滅失,然甲對 A 屋投有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免給付義務,乙亦得主張免對待給付
(B)此為給付不能,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C)乙得履行對待給付後,請求甲讓與對失火肇事者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乙得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請求甲交付保險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4268
統計:A(44),B(343),C(91),D(99),E(0)
用户評論
【用戶】地政士-均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嗣後給付不能,買賣契約仍為有效1.自始不能 VS. 嗣後不能
【用戶】c91701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
【用戶】地政士-均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可以,乙得履行對待給付後,請求甲讓與對失火肇事者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D)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B)此為給付不能,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