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審理總統、副總統之罷免
(D)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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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རྣམ་རྒྱལ།】評論

(A)(B)憲法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C)(D)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看完整詳解

模型】評論

(C) 審理總統、副總統之罷免 ...

Tangerine Hsu】評論

(C)正副總統之罷免:1/4立委提出,2/3立委同意,1/2人民投票,1/2人民同意

晴。】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10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4 條7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