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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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節錄自釋字第 576 號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 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 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 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 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 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生命無價,不受複保險相關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