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補充考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62 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B(A)特別權力關係(B)公權力之行使(C)聘僱契約關係(D)公務員任命關係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李真率】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63
【110高普考 力拼上榜】評論
已解鎖x(C)大學為考核學生學業訂定之有關章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嚴格限制→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解釋字號
【yamoler Teac】評論
x(C)大學為考核學生學業訂定之有關章則,...
【yang】評論
釋字784解釋理由書中摘錄:(B)...
【110普考必上榜!!!】評論
(C)大學為考核學生學業訂定之有關章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嚴格限制釋字第563號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艾瑞】評論
(D)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