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六條(迴避之情況)一、在下列情況下,公共行政當局之機關據位人或人員,不得參與行政程序,亦不得參與行政當局之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行為或合同:a)其本人,或因身為他人之代理人或無因管理人,就上述程序、行為或合同有利害關係;b)其配偶、任一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任何與其在共同經濟下生活之人等本人,或因身為他人之代理人,就上述程序、行為或合同有利害關係;c)其本人,或因身為他人之代理人,就與應作出決定之問題類似之問題有利害關係,或此情況發生於上項所包括之人身上;d)曾以鑑定人或受任人之身分參與該程序,又或曾對擬解決之問題作出意見書;e)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任何與其在共同經濟下生活之人,曾以鑑定人或受任人之身分參與該程序;f)利害關係人或其配偶提起司法訴訟,針對該機關據位人或人員、其配偶或直系血親;g)屬針對由該機關據位人或人員,又或b項所指之任一人作出或參與作出之決定之上訴;h)有關問題涉及身為維護經濟利益或相類利益團體之成員之私人,而該機關據位人或人員亦為該團體之成員。二、如有關參與僅涉及單純事務處理之行為,尤其是發出證明之行為,則不適用上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