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公務人員甲於任用到職 3 年後遭發現兼具我國及外國國籍已有 10 年,甲於任用前未聲明具雙重國籍並放棄外國國籍,應如何處理?
(A)先行停職,甲放棄外國國籍後得辦理復職
(B)撤銷任用
(C)免職
(D)移送懲戒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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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urmur】評論

「撤銷任用」是「往前追溯撤銷違法的任用」...

lumous2001】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

嗶嗶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