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 Hsieh】評論
15 <== 鄉(鎮、市) 50 <== 縣(市) 125 <==直轄市
【Wei】評論
準直轄市200 直轄市125-200 市50-125 縣(市)10-50 單位為萬人
【偶爾上來看看】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準直轄市)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n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