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性言論具猥褻本質,有違善良風俗,不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B) 以學術研究為目的之性言論得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其餘皆不屬保障範圍
(C) 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皆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D) 刑法第235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7204
統計:A(275),B(188),C(2071),D(5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的含義
用户評論
【Mune Dene】評論
釋617號1.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張威武大人】評論
有人知道a錯在哪嗎?還是是指性言論基本上是受保障,要看法官判定是不是有造成羞恥感而定?
【旻洲】評論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作聯結,並足以引起一般社會不特定人之羞恥或厭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