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育嬰假,請問關於育嬰假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育嬰假的受僱人若其配偶未就業,雇主可以拒絕
(B)請育嬰假後申請復職,雇主不能以業務緊縮或財務虧損拒絕其復職
(C)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健保,雇主仍應繳交保險費
(D)受僱者於任職滿1 年後,子女滿2 歲前,得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037
統計:A(1151),B(437),C(255),D(211),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D)受僱者於任職滿1 年後,子女滿2 歲前,得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不符合法條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其實D比較像是答案任職滿一年,子女滿二歲,就可以申請育嬰假了

【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01年考試時..D應該算是有爭議的答案吧..但105年修法後..D就不正確了...因為任職滿6個月後就可以申請..不需要到滿一年才可以申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看完整詳解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D)受僱者於任職滿1 年後,子女滿2 歲前,得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不符合法條

【用戶】小步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其實D比較像是答案任職滿一年,子女滿二歲,就可以申請育嬰假了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01年考試時..D應該算是有爭議的答案吧..但105年修法後..D就不正確了...因為任職滿6個月後就可以申請..不需要到滿一年才可以申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七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看完整詳解

【用戶】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家庭照顧假亦同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D)受僱者於任職滿1 年後,子女滿2 歲前,得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不符合法條

【用戶】ursula_tsai 已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01年考試時..D應該算是有爭議的答案吧..但105年修法後..D就不正確了...因為任職滿6個月後就可以申請..不需要到滿一年才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