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現行「教師法」規定,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誰統一訂定之?
(A)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教育部
(D)教育審議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8803
統計:A(3378),B(431),C(776),D(50),E(0)

用户評論

Viva Lin】評論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要加油】評論

教師法聘任期限:初1、續11、續22、續3長期(教評會2/3 pass)

侯慧如】評論

黃金六年  初  (1年) 續一 (1年)   續二(2年)  續三  (2年) 教評會2/3 pass

:-)】評論

教師法第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