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in】評論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要加油】評論
教師法聘任期限:初1、續11、續22、續3長期(教評會2/3 pass)
【侯慧如】評論
黃金六年 初 (1年) 續一 (1年) 續二(2年) 續三 (2年) 教評會2/3 pass
【:-)】評論
教師法第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