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行政處分係於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訴願人之訴願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送達原處分機關,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逾期,訴願不受理
(B)訴願逾期,駁回其訴願
(C)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通知補正
(D)訴願未逾期,應為實體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P(免費)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5月3日次日即4日起算30天,但5月為大月共31日,所以.....看完整詳解

【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

【用戶】簡楷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我看以後考試,要帶個月曆橡皮擦,不然這種差一天的雞巴題,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解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的期限為30日,110年5月3日(從次日5月4日起算)到110年6月3日已經達31日,因此訴願逾期,逾期乃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決定程序不合法→不受理決定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訴訟法: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用戶】免費享解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5月3日次日即4日起算30天,但5月為大月共31日,所以.....看完整詳解

【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

【用戶】簡楷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我看以後考試,要帶個月曆橡皮擦,不然這種差一天的雞巴題,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解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的期限為30日,110年5月3日(從次日5月4日起算)到110年6月3日已經達31日,因此訴願逾期,逾期乃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決定程序不合法→不受理決定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訴訟法: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

【用戶】簡楷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我看以後考試,要帶個月曆橡皮擦,不然這種差一天的雞巴題,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解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的期限為30日,110年5月3日(從次日5月4日起算)到110年6月3日已經達31日,因此訴願逾期,逾期乃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決定程序不合法→不受理決定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訴訟法: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