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A)設定住居所
(B)旅行
(C)入出國境
(D)駕駛汽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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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guo-yit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99號宣告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用戶】Tiff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58號解釋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用戶】OAOA現在就是永遠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駕駛汽車屬人身行動自由

【用戶】guo-yit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99號宣告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用戶】Tiff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58號解釋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用戶】OAOA現在就是永遠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駕駛汽車屬人身行動自由

【用戶】110年的Ro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558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 ...

【用戶】110高考上榜啦!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699號宣告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用戶】OAOA現在就是永遠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駕駛汽車屬人身行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