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anie】評論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胡】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甲心因性聽障(Non-Orgainic Hearing Loss)聽障者本身的聽覺器官功能正常,但因「情緒困擾、恐懼、壓力」等心理因素而自認無法聽到。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Kai】評論
根據鑑定辦法,一定要聽覺器官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心因性的那種不算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