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系爭採購案比圖評選委員會,招標機關原聘評選委員 15 名,其中外聘專家、學者部分有教授五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之規定。評選當日招標機關校內及外聘委員各一名
一、甲與乙為鄰居,由於乙所養之狗經常亂吠,故兩人時有爭執。某晚,乙之狗又狂吠擾人清夢,甲便至乙家按鈴理論。由於乙堅持不道歉,在盛怒之下的甲便拿起路邊石頭猛擊乙的頭部,欲置其於死地。乙的頭部遭石頭重擊後
二、甲女與乙女因為同時追求丙男,故而反目成仇。甲擔任警察的好友丁在一次餐敘時告訴甲:「乙曾經下海賣淫,且還坐過牢」。甲聽聞此事後信以為真,未經查證便到處宣揚。乙得知此事後,不堪名譽受損,遂對甲提出告訴
三、失業已久的甲想要一解酒癮但苦於身無分文。在忍耐一段時間後,甲決定到便利商店一解酒癮,甲趁店員乙不注意時,將一瓶米酒藏入自己的大衣中,並在步出商店後立即將米酒拿出來大口喝光。乙見狀追出來抓住甲,甲為
四、甲在地下停車場倒車時不慎撞到乙的車,甲雖然知道撞壞了乙的車門,但因為光線不足卻不知其同時也導致車中的乙頭破血流。甲為了逃避賠償撞壞乙車門的責任,隨即駕車迅速離去。嗣後,乙對甲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觸
一、甲(住所地:台北縣板橋市)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縣龍潭鄉),請求塗銷 L 地(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主張,其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L 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乙,該移轉登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 2 月間過失拆毀原告所有的 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 250 萬元。訴訟中,乙、丙對拆毀 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
三、甲(住所地:彰化縣員林鎮)、乙(住所地:台中縣大雅鄉)二人對丙(住所地:苗栗縣大湖鄉)負有 100 萬元借款的連帶債務,卻無意清償。丙於今年(以下同)三月受管轄法院為輔助的宣告,並以其父親丁為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