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該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子公司淨值(業主權益)之多少?
(A) 1 倍
(B) 1.5 倍
(C) 2 倍
(D) 2.5 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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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052212】評論

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

Admiranda Hua】評論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3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一點五倍。三、下列授信不計入本辦...

echo.1110】評論

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單一公司不超過10%個人不超過2%總額度不超過銀行淨值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