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芩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第4項第2款: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偵查手冊§23(四)詐欺案件: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所以,應由在臺北市信義區面交給車手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管轄承辦
【用戶】小煤炭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23點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犯罪地屬專業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惟保三及保七總隊,僅管轄其專責任務案件。 (三)除機關間另訂有協調聯繫要點者外,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無法確認發生地時,則由被害人下車停靠站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四)詐欺案件: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