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評論
偵查手冊§11(2)學校可對加害學生告訴→學校無告訴權利(3)張三之告訴期間應自被毆打後6個月內為之→刑事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4)張三可以單獨對其中某位學生提告,而不告其他參與同學→告訴不可分原則(5)張三事後若因他案件死亡,生前已向警方表明不追究此案件,其父母仍得提出告訴→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行使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眼鏡哥】評論
(3)要說是錯誤有點牽強,即便被害人不知道嫌犯是誰,只要能夠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犯罪行為確實存在,即可向警局或檢察署提出告訴只是四個答案選項都包含(3),所以沒人提出疑義。可以參考:告訴期間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告訴乃論罪之本質,乃是否請求偵查機關追訴犯人,尊重犯罪被害人之決定,故為公訴提起之條件,而因之其可否追訴悉繫諸於個人之意思,為免不安定狀態繼續,是《刑事訴訟法》設有告訴期間6個月之規定,逾此期限,其告訴權即行消滅,以免懸而未定。故而此應為告訴期間6個月之起算,以犯罪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
【小煤炭】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①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⑤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③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④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點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除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筆錄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具有告訴之權利,並應表明請求訴追之意旨;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並應指明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