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評論
(A)應將乙女移送少年法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6條: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B)甲男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D)使兒童或少年進入涉及色情之場所,即屬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定義→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小煤炭】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A)第 26 條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15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第 15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為下列處置: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