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原告誤將行政訴訟事件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該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應如何處置?
(A)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B)依職權裁定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C)以起訴顯無理由而判決駁回
(D)經調查證據後,依原告起訴有無理由而為本案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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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添丁】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看完整詳解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評論

雖然這題用行訴或民訴解都不會影響選★★★...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民事訴訟法法學大意29 原告誤將行政訴訟事件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該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應如何處置?送錯地方 或 送錯庭 都會幫你移送 (但沒有說什麼時侯....)(B)依職權裁定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金鷹榜】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依照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243、25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12-5、17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34109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