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夠鑽石不開盈利了做點好事】評論
(C)知悉兩年或成年後兩年內現行法肯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主體為夫、妻、子女、繼承權.....
【添丁】評論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Lin Tony】評論
前夫不得提起
【寂寞行星】評論
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當事人(一)由民法第1063條可知,夫妻之一方為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二)子女依大法官釋字五八七號之意旨,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關於子女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部分,係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因此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其並要求修法檢討。故依現行之第1063條第2項,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成年後二年內以得為之。(三)親生父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雖表示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473號及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關於子女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部分不再援用,但釋字第五八七號對於生父是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部分,則表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也就是說,目前依法律親生父親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破題-認領相關資料補充又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固為民法第1070條所明定。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事實上父子關係存在,即有血統連絡時,雖不許認領人以其認領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為理由予以撤銷,惟如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考資料來源: https://shuofeng.com.tw/newsdetail_5_1518.html法律字第 1000006994 號:認領有形成權之性質,不受消滅時效及起訴期間之限制,亦不問子女之年齡如何,均得為之。由於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
【上榜雲】評論
否認子女之訴中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否認子女之訴所牽涉之主體包括夫、妻、子女、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繼承權受侵害之人、生父),又否認子女之訴所涉及之考量包括血緣真實發現、維持家庭和諧、身分關係之安定性等,故若僅從血緣真實發現之目的做考量,似任何利益關係人皆能提起之,惟考量到維持家庭和諧等因素,應限縮起訴適格之主體。現行法目前對此問題皆有規範,以下分別列出: (一)夫、妻之一方(B) 此外,基於身分關係之安定性,其起訴期間從知悉之日起算,2年內須提起訴訟。(C)(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A) 子女是於未成年時知悉,為避免該子女因思慮未周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而未即時起訴,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三)繼承權受侵害之人資料來源:https://www.vac.gov.tw/cp-2196-67129-1.html
【summer】評論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關於否認之訴考題關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A)A夫於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B)B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C)C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為非婚生子女,於成年後,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D)D生父於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