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因試行和解,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命當事人到場
(B)第三人於任何情形下,不得參加和解
(C)請求繼續審判者,就原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三分之二之裁判費,應再補繳之
(D)當事人不得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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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存夠鑽石不開盈利了做點好事】評論

(D)(一)範圍1.原則(1)「和解」,係以終結當事人間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之訴訟為目的。(2)「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聲明事項」為限。2.例外(1)立法者有鑑於,實務上,時有當事人欲一併解決「訴訟標的外之事項」,始願成立和解者,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有效解決,並加強和解功能,俾達消弭訟爭.....看完整詳解

中國武漢肺炎危害世界】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78條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審理具體個案範圍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當事人決定之,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所特定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此為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之當然解釋。「訴訟上和解」,係由當事人合意解決其間之紛爭,無庸法院為裁判乃係基於:1.實體法上「私法自治」之原則。2.訴訟法上「處分權主義」之表現。和解之範圍與第三人(一)範圍1.原則(1)「和解」,係以終結當事人間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之訴訟為目的。(2)「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聲明事項」為限。2.例外(1)立法者有鑑於,實務上,時有...

2021愛你愛你愛人言人言】評論

A:第378條B:第377條

109國營企管一年正取中油】評論

(D)(一)範圍1.原則(1)「和解」,係以終結當事人間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之訴訟為目的。(2)「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聲明事項」為限。2.例外(1)立法者有鑑於,實務上,時有當事人欲一併解決「訴訟標的外之事項」,始願成立和解者,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有效解決,並加強和解功能,俾達消弭訟爭.....看完整詳解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28.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民377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民380-1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破題:訴訟上和解為隨時且無範圍(已聲明 + 未聲明),一經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380-1未聲明、第三人除外)並取得執行名義。

summer】評論

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命法官得隨時試行和解(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C)和解成立者,法院應依和解內容為判決(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