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國有非公用土地,經核准撥用後,嗣經查明申請撥用機關變更原定用途時,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撤銷撥用
(B)廢止撥用
(C)更正撥用
(D)變更撥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485
統計:A(63),B(207),C(3),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 39 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 39 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 39 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