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A)區段徵收公告期滿時
(B)申請發給抵價地時
(C)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D)領回抵價地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8683
統計:A(9),B(6),C(216),D(50),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